【天天“捷”報】EB5資金來源合法審查:申請材料切勿出現任何信息差
近日,由于美國移民局(USCIS)目前對I-526資金來源的審查愈發嚴格,USCIS審理員會對申請人在I-526申請中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之前辦理非移民申請(DS-160表格)所提供信息不一致的地方提出質疑。這種針對材料中出現前后不一致的疑問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的考察。
一靠獨立驗證
總的來說,USCIS保留了使用獨立的信息資源來驗證申請人申請信息真實性的權利,并且也是一直這么做的。舉個例子,在EB-5申請中,USCIS審理員多是使用獨立的互聯網進行搜索來確認I-526申請中關于區域中心項目的信息。
如果審理員發現項目計劃和支持材料之間出現了沖突,一般來講,這種不一致會直接導致審理員發出補件要求(REF)和拒簽意向通知書(NOID)。
二看DS-160表格和I-526申請是否一致
在EB-5領域通過調查I-526申請者之前的DS-160表格來驗證申請人背景材料的一致性應該說算是新的嘗試(在L-1申請中我們見到移民局用同樣的辦法來確認L-1申請人的工作經驗)。
具體來說,審理員會比較I-526申請上寫明的工作經歷和DS-160上寫明的受雇傭經歷。一旦在DS-160表格上簽字,就代表著簽證申請人證明表格上所有的答案都是真實正確的,并對不真實不正確的信息承擔相應的偽證責任。
同樣的,在I-526表格第三頁的簽名表明申請人確保I-526申請表上的信息都是真實并且正確的。所以,一旦I-526申請提供的信息和DS-160表格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審理員就會因為這種差異質疑I-526證據的可靠性。
基于USCIS對于資金合法來源審查的嚴格要求, 申請人請務必注意以下幾個建議:
一:在制定資金來源的策略時,EB-5投資人應該提供完整的非移民簽證的申請記錄,并列出DS-160表上提供的完整的工作記錄信息--雇傭者的名稱,受雇傭期限,工作職位,工作職責,等等。
二:如果DS-160表格信息和申請人用于EB-5投資所作的背景和資金來源的個人簡歷信息有差別,一定要提供一份聲明文件做解釋。
根據圣捷出國移民專家的經驗,信息差別可能是由于個人同時被不同的公司聘用但是這些單位并沒有在DS-160表格中全部列舉出來,或者是由于同一間公司的名字在翻譯的時候表述不同。
三:I-526申請提交前,必須要確認I-526申請人的工作歷史和工作經驗。這部分信息是證明資金來源合法的核心部分,必須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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