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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EB5項目發行費是否需要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時間:2015/08/14
    
    今年USCIS(移民局)舉辦了2次利益相關者會議,說實話,會議中談論的一些問題答復,有些起到澄清作用,但是同時惹起不少新的爭議或者困惑,其中項目發行費(或者叫管理費)是否需要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就是USCIS在2月26日會議上帶來的新困惑之一,今天來看看Vaughan de Kirby律師的觀點。
    提供50萬或100萬美金投資資金的來源已非易事。最近關于區域中心收取的5萬美金的發行費的問題,人們又有一些困惑。投資人需要提供這部分款項的來源嗎?2015年2月26日召開的利益相關者會議上關于資金來源問題的部分使得很多人坐立不安。
    盡管移民局代表給出的解釋似乎與移民局規章一致,但從業者卻因為從過往經歷中得出的規章與事實往往有出入而持懷疑態度。規定移民局規定,EB-5投資人綠卡簽證申請必須包含“能夠證明外國投資人投資了一個美國新企業或正積極進行投資該新企業,并將創造不少于10個全職工作崗位的證據”。
    該規定更進一步說明“在美國的合格的投資金額為100萬”或50萬美金(如果投資在目標就業區)。根據規則所寫,很容易得出結論只有投資款項本身必須出示文件證明來源合法,而輔助的發行費費則不需要。
    但是,經驗卻給了我們相反的結論。利益相關者會議在過去的利益相關者會議上,EB-5從業者被建議為發行費提供資金來源證明。那些沒有提供的人會被要求交補件。在補件通知中,移民局要求投資人“提供發行費資金來源”。盡管補件通知用詞稍有不同,但要求卻大體一致,即發行費資金來源需被證明。2015年2月26日的利益相關者會議上,參與者收到了關于發行費的新規定。
    這些新規定與過去移民局的政策與裁決背道而馳。一名移民局官員的意見是發行費的資金來源不需要被證明,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她解釋了移民局需要證據證明發行費只是要證明這筆費用不是從50萬或100萬美金的投資金額中扣除的。雖然對于投資者來說這是好消息,但EB-5律師應該保持謹慎樂觀的態度,因為現在我們還不清楚移民局是否真的已經接受了這個新觀點。
    基于這些錯綜復雜的信息,許多投資人開始疑問是否需要提供文件證明發行費資金來源。由于沒有來自移民局的官方指南,我們事務所為安全起見還是會要求投資人在提供投資資金來源證明之余也提供發行費資金來源,盡量避免被要求補件。
    (文章轉自美國移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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