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張表,讀懂不同類型EB-5直投項目的,區別和優劣
時間:2015/08/19

直投不是一種單一的形式,有多種方式來辦理直投項目的,不能用簡單的一個框架來概括所有的直投類型。今天,我們來簡單梳理下,直投項目的種類及其對比,給各位投資者做個參考。注意,這里說的不是項目的商業類型,而是從直投項目的啟動方式來對此進行分類。
1. 投資者自己運作的直投項目有些投資者,在國內有業務,在美國會考慮做同樣的業務?;蛘?,有朋友幫忙開辦業務,通過他的投資,來開辦企業。
1.1 投資者,自己去美國,開辦企業,或者由朋友代為開辦企業,50萬或100萬美金,成立一家獨立的企業。
1.2 投資者,組團,幾個人,一起去投資開辦一家企業;以上兩種(1.1和1.2)模式,從EB-5簽證的角度來看,并無區別,無非多一個投資者,多創造10個就業而已。通常,這樣的EB-5投資者,很少,起碼中國投資者很少。這需要對美國市場了解,自己參與運營等,牽涉到的業務層面比較復雜。移民法律流程并不復雜,找個律所,準備項目文件,主要是商業計劃書和個人的資金證明文件。
2. 由管理方運作的直投項目這類項目,是由管理方(或稱作:項目方等)來啟動并運作的,投資者不直接參與運營,從商業本質上和區域中心項目類似,只是沒有(或不需要)區域中心牌照的項目(簡單說,就是只計算直接就業,所以并不需要獲得區域中心的牌照)。
管理方,可以有多種角色,可以是某連鎖餐飲的運營商,或者是要開分店的某餐飲店的老板,或者就是某商務公司找來的項目。在這里,管理方有可能投錢參與到項目,也有可能只是運作項目。簡便起見,下面以最常見的連鎖餐飲為例。
2.1 單個投資者投資一個投資者,投資到一個店或幾個店,50萬或100萬,資金及就業風險單獨核算。
2.2 一組投資者共同投資到一個店,單獨運營一組投資者,投資到一個店運營,每人50萬或100萬,共同投資,資金及就業風險通過單店的運營來核算。以上兩種(2.1和2.2)模式,從EB-5簽證的角度來看,并無區別,無非多一個投資者,多創造10個就業而已。
2.2模式,由于牽涉到多個投資者,就業分配會比2.1復雜,需要相關協議規范。2.3 一組投資者共同投資到多個店,統一運營一組投資者,投資到多個店運營,共同投資,多個店的統一運營情況,決定整個項目的資金及就業風險核算。
2.3的模式,是非常類似區域中心模式的,只是可以不需要通過區域中心的審批,僅僅計算直接就業的。好處是,多店運營,分散投資和綠卡風險。這種模式的劣勢,同區域中心模式也類似,參與的人多,不夠靈活。
不如1.1或者2.1來的簡單,船小好掉頭,就業不行的話,還有調整手段。由管理方運作的項目,項目文件通常會復雜,除了商業計劃書外,還有可能需要有運營協議或者合伙協議等等,類似區域中心的項目。做了張簡表,羅列了下,不同類型直投項目的不同點,及優劣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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