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加拿大海外資產申報7大類的注意事項
T1135 表上的海外資產主要包括7大類:
1.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加國境外資金
?國外銀行存款帳戶中的錢
?國外其它機構中的錢
?借記卡或信用卡上的預付的錢,本票,匯票等可兌現的票據。
2. Shares of non-resident corporation(other than foreign affiliates)非居民公司持股(而不是海外附屬公司的)
?非居民公司股指本人及關聯人持股不到海外附屬公司比例的股;
?海外附屬公司股指本人至少持股1%,加上單獨或同關聯方一起,持有10%或以上;
?不管實際持有是否在加拿大
3. 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s 非居民欠居民的債務
?不包含海外附屬企業的所欠;
?無論在境內外持有;由非居民發出的;
?商業本票,商業票據,銀行無擔保債券,貸款,房屋按揭,等等;
?定期存款,政府債券,等等
4. 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非居民信托利益
?不包括海外附屬公司中的非居民信托
?如有追加投入,收到信托分配,從信托得到貸款,請申報T1141/T1142
5. Real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加拿大境外的物業
?不包括私人用 (主要是用于個人家庭生活居?。?o:p>
?不包括生意用途的物業(企業的廠房,倉庫,辦公樓,等)
?出租的物業應該包括
6. Other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其它加拿大境外資產
?在海外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
?通過合伙人制持有海外資產,但合伙人架構不需申報T1135的情況,個人申報;?海外持有保險;
?海外持有的稀有金屬或金銀幣;
?同上述海外資產相關的商品或期貨合約,期權或金融衍生品;
?任何可導致對海外資產擁有,取得,占有利益的權利;
7. Property held in an account with a Canadian registered securities dealer or a Canadian trust company由加拿大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持有的資產
?由一家上述公司持有的所有資產應按國名匯總;
?以可按不同的帳戶在國名下匯總;
?一年期間的最高市值可采用最高的月末市值;
不少朋友對海外資產的認識存在一些盲點:
盲點一,以為海外資產越多報越有利,這樣轉入來的錢不容易超過申報的海外資產總額,收入就不報或少報了。
這種觀點割裂了資產和收入的有機聯系。需知,表中要求申報的資產都是能創收的,龐大的資產產生不了納稅的收入,這可能引發稅局進一步的關注。
比如,你有一千萬加幣在銀行只有3千元收入,其他人同樣條件普遍能掙3萬元。資產與收入的比例如此懸殊,是不是不太合理。海外資產申報的重點不是資產,而是收入 - 資產而產生的收入。
T1135表名叫“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即:海外收入核實表。 那么,資產與收入的關系,有無適當比例?據此可以推斷。起碼有個統計學上的概念以反應公認的事實。
盲點二,想當然的認定轉入加拿大的錢就是自己申報的海外資產。
這種觀念在邏輯上不嚴密,與事實也未必相符,經不起稅局的查問。需知,匯過來的錢未必就是你申報的資產,有可能是收入,也可能是其他的資產,或可能是負債。而中國的外匯管制,把資金流向搞復雜了,使問題更難理清。所以,盡量保留憑據,以便支持自己的說法。不留痕跡,僅靠間接證據或辯解,在同稅局打交道時肯定吃虧。
盲點三,認為海外資產包括所有資產,不少人不僅把出租物業,也不當地把個人消費性住房和公司辦公樓都填在T1135表里。
稅局反復強調, 海外資產不是個人消費性資產, 也不是海外附屬企業的公司資產。消費性資產不會給你帶來現金流,公司資產帶來的現金流屬公司收入,不是個人收入。個人名下物業出租所收租金才是重點。
盲點四,認為申報海外公司不如申報個人海外資產簡單,以種種理由放棄海外附屬企業的申報(T1134)。
首先,申報海外企業不涉及個人收入,也不引發個人納稅,它的最大的貢獻是以股權(10%以上)方式呈現了另一種主動性的個人資產,當然也有個人股東給公司墊付流動資金的情況,這些資產通常情況下屬免稅資產。而這些資產不體現在T1135表里。
放棄申報T1134,可能產生以下問題:
1大筆的免稅資產放棄了合法露面的機會。日后這些資產轉入加拿大,不好合理解釋。反而容易被稅局疑為收入。
2海外資產申報也受到牽連。很多企業家的銀行帳戶經常把個人資金和公司的資金混在一起。只有在同時申報T1134和T1135 的情況下,這些帳戶的變動才能解釋清。通常有兩種情況導致一些人回避申報銀行信息,一是銀行利息理財收入不想露,二是公司個人資金走來走去搞不清。
比如100萬存款產生5萬利息,應稅1.5萬。如果因為心疼這1.5萬的稅而影響103.5萬轉入加拿大,或者轉入后因為未申報T1134而不敢解釋銀行的動態而被稅局疑為你有105萬收入。那就因小失大了。
3不利于子女接班。目前第二代企業家正在逐步進入接班年齡。他/她們今后面臨是一個嚴峻的稅務環境。如果他/她們從父母那兒接的是一塊黑色或灰色的資產,那對他/她們的前途是很不利的。
所以,企業家只有同時申報海外資產T1135和海外企業T1134才能充分保證資產的安全轉移。
盲點五,認為海外資產中的銀行申報麻煩,申報債權或房產比較容易。
這種觀念明顯對海外資產缺乏深入理解。T1135表重點是金融銀行資產,它同其它幾類資產的變現都有關系,無法回避。債權債務關系的發生,除了白紙黑字的雙方確認,離不開金融機構的記錄,而且,對于稅局來說,后者是更具公信力的證據。而房產要變現,除了買賣合同,政府登記,交稅費,更離不開銀行的收款記錄。
不申報銀行,可能引發下述解釋困難:
1資金如何流入加拿大;
2沒有銀行,只有房產和債權的T1135表不太符合常識,可信度低;
3沒有銀行,無法分清哪部分錢是資產,哪部分錢是收入,使自己失去重要證據。
4引起年度之間資產變化難解釋,長期申報難以為繼。
5各項資產之間的聯系與變化也無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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