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杰出人才移民EB-1A
EB-1A主要指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杰出專業人才。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符合杰出人才的外國人必須證明:
(1)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里具有杰出的才能,得到廣泛認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就,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達到頂峰。申請人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物之一。
(2)申請人在獲得杰出人才綠卡后,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
(3)申請人的工作將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帶來極大利益。
對于上述要求,移民法又給出了兩種具體的衡量標準:
(一)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申請人只需證明其曾經獲得過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無須提供其它證據,即可滿足杰出人才的標準。移民法對于什么樣的國際獎項才屬于重大國際知名獎勵并無確切定義。一般來說,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運會獎牌或獎杯,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都可以被接受為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對于無法滿足第(一)條標準的申請人來說,移民法提供了第(二)條標準。
(二)申請人需符合以下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就可申請杰出人才移民:
1.“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在其領域內,曾獲得國家獎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2.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3.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于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
4.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在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上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
7.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重要職務;
9.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于其它同行;
10.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
項目優勢
名額充沛,第一順位;
不需要雇主、單位審批;
不需要投資;
不需要勞工證;
不受英文水平、學歷和年齡限制;
一人移民,全家受益。
申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