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就業導向移民第四優先項目(EB4)概述
EB- 4宗教人士移民是基于潛在工作機會的一類職業移民。在遞交1-360表格之前以及期間,外籍宗教人士無需在美國為潛在雇主工作。該外籍人士必須擁有2年在該教派工作的經驗,該教派須與潛在雇主所屬教派為同一教派,但是這2年工作經驗無需從該潛在雇主處獲得。
適合的申請人包括:
1.宗教事業工作者
2.特殊未成年(被虐待、遺棄、無人照顧的外國未成年人可以通過EB 4獲得美國綠卡)
3.廣播電視工作人員(例如新聞廣播的記者,作家,翻譯,編輯,制片人或播音員)
4.G-4國際組織或北約-6雇員及其家屬
5.美國政府的海外雇員
6.武裝部隊成員
7.巴拿馬運河區員工
8.特定的醫師
9.阿富汗和伊拉克翻譯
10.提供信仰服務以支持美國行動的阿富汗和伊拉克國民
美國就業導向移民第四優先項目(EB4)申請條件
一、外籍宗教人士申請條件
1.外籍人士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2.外籍人士所屬的宗教教派在美國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外籍人士到美國從事全職( 35小時/周)有償(有工資或者沒工資)的宗教工作崗位,如下:
(1)該教派的一名牧師;
(2)宗教專職動作(專職或者非專職的);
(3)美國境內非盈利宗教組織的工作;
3.外籍人士申請來美的真實目的是為以下機構工作:
(1)國境內非盈利宗教組織工作,或者;
(2)美國境內的宗教派別附屬的組織機構;
4.外籍人士提及崗位的相關工作是申請人14歲以后從事的,且在提出此次簽證申請前至少已連續工作兩年(牧師在美國以F-1身份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可以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在這兩年內如果有工作斷檔,只要是以下情況,都還是可以滿足申請條件:
(1)申請人仍然作為宗教工作人員;
(2 )工作間斷未超過2年;
(3)工作間斷的原因是宗教培訓或者休假。但是,申請人在符合要求的兩年工作期內必須是擔保人所在的宗教派別的成員。
注意:EB- 4宗教人士移民申請中無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只要有相應的宗教機構如教會、寺廟接納,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請。
美國就業導向移民第四優先項目(EB4)申請流程
1.美國雇主或者申請人自己向USCIS遞交1-360表格,提出移民申請。
2.申請人得到USCIS的批準通知。
3.送件到美國國家簽證中心:申請人的移民獲得移民局批準后,所有的文件將送到簽證中心。在繳納簽證費后,簽證中心會寄給申請人3號郵包( Packet3)。將3號包郵包簽證申請表的第一部分填完后回寄到簽證中心(第二部分在面試時使用) ,然后簽證中心將申請人的檔案發送給相應的美國海外使領館。
4.到美駐華使領館面談、取得美國移民簽證:美國駐廣州領事館將發給申請人4號郵包,通知面談的時間和地點。
5.取得簽證后6個月內須前往美國。
美國就業導向移民第四優先項目(EB4)受理時間
EB4項目暫時無需排期
美國就業導向移民第四優先項目(EB4)申請費用
(1)I-360申請: 435美元
(2)NVC簽證費: 345美元/人
(3)登錄費用: 165美元/人
美國就業導向移民第四優先項目(EB4)申請基本材料
一.宗教機構申請材料
(1)免稅證明
(2)工資方面的補助證明
二、宗教雇員申請材料
(1)其屬于宗教成員證明;
(2)勝任能力證明,例如任命證書或完成神學專業學歷相關證明。
(3)雇員之前從事宗教工作的證明(在美國或美國境外)
(4)其它材料:例如資金證明、照片和簡歷等。